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建设,严肃学术纪律,促进学术诚信,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学校决定借助“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检测。为保证检测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论文检测组织及实施
第一条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负责协调检测指标和检测系统子账号设置,供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会)使用,并负责检查子账号使用情况。
第二条各分会负责具体实施对本分会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检测及检测结果的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各分会要指定专人负责系统的使用和检测数据的下载留存。在使用的过程中须对用户名、密码严格保密,防止账号被盗用。严禁使用系统进行重复检测或对本分会外的其他论文进行检测,如因此发生纠纷或影响到本分会的检测工作,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条检测范围和检测时间。通过答辩的申请博士、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须全部进行检测。提交检测的学位论文必须为经导师确认的学位论文最终稿。
经学校审核确认具有密级的学位论文不能进行检测。确定为“内部保密”的学位论文,按正常论文进行检测。
第四条 学位论文检测须在通过答辩后,分会审议授予学位前进行,具体时间由分会和学位办公室确定。
在规定时间内不提交者,视为自动放弃,分会不予审议其学位授予事宜。
第五条 学位办公室根据通过答辩人数分配检测篇数。每篇学位论文只检测一次。各分会要将检测结果及时导入《山东大学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条 被检测学位论文的电子版要求
(一)通过《山东大学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提交检测的论文全文须为通过答辩的论文最终稿;
(二)论文电子版需为pdf格式;
(三)论文上传《山东大学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和进行检测均以“学号”命名。
第二章 检测结果处理及学术不端行为认定
第七条 系统检测结果“总文字复制比”仅作为判断学术不端行为的参考,不能作为认定的唯一依据。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必须由分会组织不少于3位专家对论文进行鉴定,并由专家组给出1份由所有鉴定专家签名的书面鉴定意见。
第八条 检测结果的处理
以下“总文字复制比”均指“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
(一) 全文“总文字复制比”小于15%(不含15%),由导师结合核心章节文字复制比等相关情况,负责审查鉴定。学位论文不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可正常申请学位。
(二)全文“总文字复制比”在15%与30%之间(含15%,30%)的,由分会组织不少于3人的专家组进行鉴定,并填写《山东大学学位论文重复性检测审查表》。无学术不端行为的可正常申请学位。存在学术不端行为,但未构成学位论文作假的,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半年后可重新提出答辩申请。
(三)全文“总文字复制比”大于30%的,本次学位申请无效。由分会组织不少于3人的专家组进行鉴定,并填写《山东大学学位论文重复性检测审查表》。经鉴定,确不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经分会审议通过后,可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批,但须进行特别情况说明。存在学术不端行为,但未构成学位论文作假的,半年后可重新提出答辩申请。
(四)无论“总文字复制比”高低,经专家组鉴定,存在剽窃或数据作假等严重作假行为的,按照《山东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山大研字〔2014〕5号)的有关规定,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3年内不接受其学位申请。全日制研究生取消其学籍;在职攻读学位人员,通报其所在工作单位。暂停导师研究生招生资格。
第九条分会在审议学位授予时,要对学位申请人学位论文的检测结果和鉴定情况进行审核。学校将组织专家对分会鉴定及处理情况进行抽查,对于证据充分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不进行认定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研究生院将定期抽取上一年度授位人员的学位论文进行复检,对复检中存在剽窃或者其他作假情形的学位论文,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学生和导师相应的处理。
第三章 其它
第十条学位申请人及导师若对论文检测及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结果5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分会提出书面申诉。分会组织不少于3名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书面意见。分会根据复核意见,提出处理建议报学位办公室。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在论文检测中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直至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2016年5月